引言


1.1
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定義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是指那些不能從為其他同齡兒童而設的課程中充分獲益,或在普通學校環境下未能獲得充分照顧的兒童。他們只要有以下其中一種或多種特徵,便可被視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

 

1.2 特殊教育課程的目標

無論其是否需要特殊教育服務,一般兒童的需要基本上是相同的。因此,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不應被視為有別於一般兒童。基於此,特殊教育課程與主流課程均有共同目標,兩者皆重視充分發展兒童的潛能。為要達致課程的目標,應讓這些兒童獲得類似一般兒童所得的學習經驗、技能、概念、正確的價值觀等。只是所採用的方法可能不同而所需的時間亦會因個別兒童的能力而異。

1.2.1 總目標

特殊教育課程的總目標如下:

(1) 因應兒童的個別差異,協助他們達致個人發展。
(2) 教導兒童,使他們在自己家中、鄰里和社會上能生活、工作。
(3) 培養兒童良好的學習技巧、態度和習慣,以便他們日後自學或升學。
(4) 培養兒童良好的工作技能、態度和習慣,以便他們日後接受職業訓練或工作。
(5) 訓練兒童自立,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一份子。

1.2.2 具體目標

為便於實際進行課程設計,這些總目標又可細分為下列多個具體目標:

(1) 有關智力發展的目標

(a) 協助兒童對環境有正確觀念,並建立知識架構。
(b) 培養兒童積極的學習態度。
(c) 培養兒童靈活的頭腦,探究的精神;鼓勵他們獨立思考及運用理性的判斷。
(d) 幫助兒童掌握知識和技能,加以融會貫通,然後用於日常生活;訓練他們養成理性思考的習慣,包括觀察、有系統的資料搜集、分析、組合、演繹、歸納等。

(2) 有關傳意技能發展的目標

鼓勵兒童用說話或其他溝通方式來表達他們的思想和感情。

(3) 有關群性及德性發展的目標

(a) 幫助兒童學習社交技巧、交友和與人合作。
(b) 幫助兒童建立正確的社會及道德觀念;培養他們的責任感及對別人的尊重和忍耐:包括他們的觀點、信仰和生活方式。
(c) 幫助兒童明白個人和世界互相倚賴的特性。
(d) 鼓勵兒童熱心參與各種活動及對學校和社會作出貢獻。

(4) 有關個人及身體發展的目標

(a) 培養兒童的自尊、自信及幫助他們建立一個積極、務實的個人形象。
(b) 為兒童提供
perceptual motor training
感知肌能訓練
(c) 鼓勵兒童多參與體育及康樂活動。

(5) 有關美感發展的目標

培養兒童的想像力、創作力和審美眼光。

 

1.3 課程策劃的靈活性

本指引為各特殊學校校長和教師提供一個基本課程架構,以切合大部分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學習需要。鑑於各校兒童的能力和學習需要及學校本身可供使用的資源各有不同,在採用中央設計的課程時,學校須因應該校兒童的能力和學習需要,並顧及既定的
curriculum aims
課程目標
broad areas of learning
學習範圍來作出修訂。
其中一個修訂
centrally designed curriculum
中央設計課程的方法便是發展
school-based curriculum
以學校為本位的課程。要有效地發展,必須得到校長的支持及各教職員的合作,作知識和經驗交流。要促進意見交流,可建立經常性的溝通渠道,例如個案會議、研討會、通訊、討論等。校長、科主任、教師及其他專業人士的主動 及積極參與是尤其重要的。這樣,所設計的課程便能補足中央設計的課程。
另一個修訂中央設計課程的方法便是設計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mes
個別學習計劃。兒童有個別差異,因而有各自不同的學習需要;要照顧這些不同的學習需要,學校應盡可能與家長合作,並按兒童的學習進度評估報告,為他們設計個別學習計劃。這些學習計劃可讓兒童接受切合學習需要的教育,並採用合適的教材;在這學習環境下,兒童可按自己的速度完成課業。設計這些學習計劃時,應注意以下數點:兒童在
motor
肌能
cognitive
認知
psychological
心理
educational
教育方面的發展程度,他們的學習經驗及其特殊環境和教育的需要等。

 

1.4
Special Education Co-ordinating Committee
特殊教育協調委員會

課程發展議會轄下的特殊教育協調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九月成立。成員來自教育署、香港大學、香港教育學院、職業訓練局,並有特殊學校校長和教師及有加強輔導教學服務的學校校長參與。事實上,特殊教育協調委員會已採納了香港特殊教育界專業人士的意見,以求各課程指引所提出的建議既詳盡又客觀。委員會已成立不同的工作小組和分組,並增選有關專業人士為成員,協助執行課程發展工作。

(課程發展議會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重組,而特殊教育協調委員會亦改名為特殊教育委員會。)

1.5 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課程指引

成立特殊教育協調委員會時的首要工作是審訂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教育目標。其次是為各類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編寫一系列課程指引。各校長、教師和致力於特殊教育工作人士可參考指引內就不同類別兒童所提出的建議。